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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工程建設 行業標準制修訂經費管理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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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工程建設行業標準(以下簡稱行業標準)制修訂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制修訂任務的完成,根據廣電總局預算管理、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有關制度和財政“過緊日子”的要求,并參照《國家標準制修訂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9〕477號)相關要求,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行業標準制修訂經費(以下簡稱標準經費),是財政補助的、專門用于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且符合相關規定的經費。 第三條 標準經費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如下: (一)廣電總局規劃財務司(以下簡稱規劃財務司)負責標準經費的預算編制和績效管理,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抽查; (二)標準化管理支撐機構(以下簡稱支撐機構)承擔行業標準編制和修訂的具體管理工作,負責標準經費日常管理,并按照規劃財務司要求及時匯總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和標準經費使用情況。 (三)標準牽頭起草單位自立項批準之日起一個月內應與支撐機構簽訂項目合同書,成立標準起草工作組,并視工作內容落實相應配套工作經費,??顚S?。 第四條 標準經費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行業標準立項及報批的審查、論證評估; (二)行業標準的起草、征求意見及技術審查; (三)行業標準的審批、發布和公告; (四)行業標準的宣傳、培訓和外文版翻譯; (五)行業標準文本的印刷和信息發布; (六)行業標準復審; (七)對標準起草工作組的管理、考核工作,以及與行業標準制修訂直接相關的組織、管理工作; (八)與行業標準制修訂直接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標準經費的開支項目具體如下: (一)資料費。包括制修訂行業標準過程中需要支出的書刊、資料、復印等費用。 (二)設備費。包括制修訂行業標準過程中購置或租賃試驗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三)試驗驗證費。包括制修訂行業標準中必須進行的試驗、驗證所發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購置費用及測試費用。 (四)差旅費。包括制修訂行業標準過程(包括技術審查、技術協調和審核、復審)中,按規定支出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等費用。 (五)會議費。包括制修訂行業標準過程中為了進行論證、研討、協調而召開有關會議,按規定開支的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場地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等。 (六)勞務費。包括按規定支付給參加行業標準的起草、匯總整理、審核、翻譯等方面的人員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不得支付給支撐機構相關工作人員。 (七)專家咨詢費。包括行業標準草案在審定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支撐機構相關工作人員。 (八)公告費、印刷費。包括行業標準審批完成后進行公告和印制時所發生的費用。 (九)宣傳推廣費。包括對涉及面廣、影響較大的行業標準,為推動其實施所發生的費用。 (十)其他費用。包括與行業標準制修訂直接相關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 規劃財務司及支撐機構按年度公開征集行業標準立項建議。立項建議申報書應當按照規定格式填報,包括制修訂標準項目的經費預算數額和來源構成等。 第七條 規劃財務司依據行業發展實際需要,組織專家立項評審,報經總局領導批準后形成年度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與支撐機構簽訂委托合同。 未列入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項目原則不予安排標準經費。 第八條 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周期原則上不應當超過二年。支撐機構應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合同約定等支付標準經費。 第九條 支撐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標準經費進行使用與管理: (一)根據標準制修訂計劃制定項目實施方案,并嚴格組織管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合理安排,節約使用,保證??顚S茫瑔为毢怂悖?/p> (三)項目完成后,支撐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規劃財務司報送標準經費使用情況及項目完成情況的總結報告,相關報告可以按照年度總結形式匯總報告。 第十條 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一經批準,標準牽頭起草單位不得自行調整。確需調整的,標準起草牽頭單位應當提出申請,報支撐機構后按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被撤銷或中止的,規劃財務司應當視情況收回部分或全部標準經費。 第十三條 行業標準制牽頭起草單位不能按時完成標準制修訂任務的,應當報支撐機構審核同意,規劃財務司批準,方可延期。 第十四條 支撐機構、標準牽頭起草單位應當認真遵守財經紀律、財務制度和本辦法相應規定,同時接受所在單位的財務管理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的核算與監管。 第十五條 支撐機構、標準牽頭起草單位或者個人對標準經費存在截留、挪用、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規劃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稄V電總局財務司關于加強工程建設標準補助經費使用管理的通知》(財建字〔2011〕166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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