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設施遷建新址及技術參數審批辦事指南
項目編碼:27036
發布日期:2023年2月
實施日期:2023年2月
發布機構: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一、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廣播電視設施遷建新址及技術參數審批
二、行政許可事項的業務辦理項(辦理形式)
申請廣播電視設施遷建新址及技術參數審批
三、事項審查類型:前審后批
四、主管部門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五、受理機構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政務服務大廳
六、設定和實施依據
1.設定依據: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95號)第十八條: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盡量避開廣播電視設施;重大工程項目確實無法避開而需要搬遷廣播電視設施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得有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遷建工作應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廣播電視設施遷建的單位承擔。遷建新址的技術參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2.實施依據: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因重大工程項目或者當地人民政府認為需要搬遷無線廣播電視設施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相關城市規劃項目前,應當事先征得廣電總局同意。
遷建廣播電視設施,申請單位應當向廣電總局提出申請,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
(二)滿足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的技術條件和基礎設施;
(三)滿足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業務要求,避開各種干擾源;
(四)周圍環境符合國家有關環境電磁波防護標準;
(五)確保廣播電視設施的各項性能的要求。
七、實施機關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八、審批層級
國家級
九、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資源型
十、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1)遷建廣播電視設施應符合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
(2)滿足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的技術條件和基礎設施;
(3)滿足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業務要求,避開各種干擾源;
(4)周圍環境符合國家有關環境電磁波防護標準;
(5)確保廣播電視設施的各項性能的要求;
2.規定許可條件的依據: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十一、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1)設置無線廣播電視設施的批準文件和申請遷建的理由;
(2)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
(3)當地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4)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技術評估報告。
2.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申請遷建無線廣播電視設施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無線廣播電視設施的批準文件和申請遷建的理由;
(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
(三)當地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四)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技術評估報告。
3.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 材料目錄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 | 材料要求 |
1 | 關于廣播電視設施遷建的申請 | 原件 | 1 | 紙質 | 1.參見示范文本(見附件1)。 2.申請文件需包含擬申請理由及遷建后廣播電視設施的詳細技術參數。信息應完整,如使用定向天線的應提供天線方向圖,使用單頻網的應報送從發射臺信息。 3.其他要求如下: ①主送單位為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應有版頭、標有文號、公章齊全,請示文種; ②正文應載明申請單位名稱以及擬申請事項內容、擬申請具體理由; ③在報送材料時將聯系人和電話寫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溝通; ④請示文件一文一事,報送材料A4紙規格,一式一份,無須裝訂成冊。 4.參見常見錯誤示例。 |
2 | 設置無線廣播電視設施的批準文件和申請遷建的理由 | 復印件 | 1 | 紙質 | 申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設置無線廣播電視設施的批件復印件,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遷建的理由。 |
3 |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意見 | 復印件 | 1 | 紙質 | 申請人所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遷建廣播電視設施的規劃。 |
4 | 當地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 復印件 | 1 | 紙質 | 申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遷建廣播電視設施的相關文件。 |
5 | 廣播電視傳播覆蓋技術評估報告 | 復印件 | 1 | 紙質 | 用于說明遷址后沒有減損原臺各頻率、頻道的覆蓋區,評估報告可提供遷址前后的覆蓋圖、干擾情況分析以及對比評估結果予以佐證。 |
6 | 《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甲證)》 | 復印件 | 1 | 紙質 | 在有效期內的《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甲證)》復印件。 |
7 | 《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 | 復印件 | 1 | 紙質 | 在有效期內的《廣播電視傳送業務經營許可(無線)》復印件。 |
8 | 相關頻率協調函(可選) | 原件 | 1 | 紙質 | 遷址后需要撤銷或調整其他頻道、頻率的,需出具涉及調整頻率、頻道的單位出具的協調意見函;新的發射地點處于機場或航路無線電業務協調區內的,應盡可能的與航空無線電部門完成協調,并由發射臺所在地及以上無線電管理機構或其委托的監測檢測機構出具協調意見函或相關測試報告;新的發射地點處于邊境地區無線電業務協調區內的,應出具完成頻率協調的說明。 |
十二、申請接收
(一)窗口接收: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政務服務大廳(總局辦公大樓東翼一樓辦公區)
(二)信函接收: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政務服務大廳,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2號,郵編:100866,電話:010-86098585。
十三、中介服務
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十四、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1)申請人申請;
(2)審批機構受理/不予受理;
(3)審批機構審查;
(4)專家評審:
(5)決定核發許可證/不予核發許可證。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3.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4.是否存在初審環節:否
5.是否需要現場勘驗:否
6.是否需要組織聽證:否
7.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8.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
9.是否需要鑒定:否
10.是否需要專家評審:是
依據:《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第六條:國家對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利用衛星方式傳輸廣播電視節目、使用廣播電視頻率、購買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以及遷建無線廣播電視設施實行許可制度。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辦理有關許可事項,可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重要技術方案進行論證,專家論證時間為三十個工作日。
11.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否
12.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否
13.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否
14.辦理程序(見附件3)
十五、受理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核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給出是否受理意見。
2.法定審批時限:受理后,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3.規定法定審批時限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承諾送達時限:10個工作日
十六、收費
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十七、行政許可證件
1.行政許可證件名稱:《關于同意無線廣播電視設施遷建的批復》(見附件4)
2.行政許可證件的有效期限:無期限
十八、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有無行政許可數量限制:無
十九、行政許可后年檢要求
有無年檢要求:無
二十、行政許可后年報要求
有無年報要求:無
二十一、監管主體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二十二、業務辦理信息
1.是否通辦:否
2.是否網辦:否
3.是否進駐政務大廳:是
4.辦理地點: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2號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政務服務大廳(總局辦公大樓東翼一樓辦公區)
5.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6.咨詢方式:有關材料申請及受理環節問題向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政務服務大廳咨詢,電話010-86098585。其他問題向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安全傳輸保障司咨詢,電話010-86092430。
7.監督投訴方式:
名稱: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信訪辦。
地址:北京市復興門外大街2號 郵編:100086。
舉報電話:010-86093956。
傳真:010-86092520。
二十三、問答信息
1.申請材料不齊全
例如,缺少城市規劃部門意見,缺少當地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缺少廣播電視傳播覆蓋技術評估報告等。
2.新臺址擬使用的頻率/頻道不在老臺址同址發射
例如,新臺址擬使用的頻率/頻道頻率使用許可證對應的臺址不同,原先并不在老臺址同址發射,無法按照遷址受理。
3.頻率/頻道申請信息不完整
例如,使用定向天線的未提供天線方向圖,使用單頻網的未報送從發射臺信息等。
4.頻率/頻道技術參數格式不符合要求
例如,臺站經緯度信息分和秒數值大于等于60,發射功率以瓦為單位填報,播出節目名稱與總局頒發的《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不符等。
5.報送文件不符合規范要求
例如,發射臺站申請遷址應以請示類文件行文,標題不能以“報告”或“函”結尾,主送機關應為“國家廣電總局”,不能向承辦該行政許可事項的相關司局行文。